問:您認為陳先生有可能以自衛殺人來辯護,在堂上成功脫罪嗎?答:我不確定辯方會否以自衛殺人做為辯護。雖然我不清楚此案所有的證據,但以目前看來,陳先生並無任何證據得以證明,他當時是有危害自己的生命的遭遇, 必須藉由殺害受害者 (其中一名為他的幼兒),來防衛保護自己。要提出自衛殺人辯護,要能提出證據證明當時自衛者面對的是臨緊迫逼人的嚴重傷害危機或生命危險。就算能夠證實陳先生在案中,對他的成年戀人當時作出的行為是出於正當防衛,但又怎能證實對他三歲幼兒的行為,是基於出自正當防衛?
問:您認為陳先生有可能以自衛殺人來辯護,在堂上成功脫罪嗎?
答:我不確定辯方會否以自衛殺人做為辯護。雖然我不清楚此案所有的證據,但以目前看來,陳先生並無任何證據得以證明,他當時是有危害自己的生命的遭遇, 必須藉由殺害受害者 (其中一名為他的幼兒),來防衛保護自己。要提出自衛殺人辯護,要能提出證據證明當時自衛者面對的是臨緊迫逼人的嚴重傷害危機或生命危險。就算能夠證實陳先生在案中,對他的成年戀人當時作出的行為是出於正當防衛,但又怎能證實對他三歲幼兒的行為,是基於出自正當防衛?
問:那以精神錯亂辯護而脫罪的可能呢?
答:辯方極有可能以精神錯亂為辯護策略。以此罪行的殘暴性和當時警方發現陳先生的狀態看來(全身赤裸並覆滿血跡和神智不清),這些情形可能會證實他傾向精神錯亂為辯護依據。再加上陳先生同時也殺害了他三歲的幼兒,顯示很可能在事發當時他的精神的確不正常。但同時,陳先生是個受過高等教育的聰明人。當陳先生的公寓管理員應陳先生家人的要求到他的公寓察看時, 陳先生拒絕開門並叫管理員晚點再來。這可能意味著陳先生當時不想讓管理員發現犯罪現場和他的罪行,亦代表陳先生當時知道他犯了錯誤。如要成功的以精神錯亂辯護而脫罪,被告通常要能證明在犯罪現場,他無法理解他的行為是錯誤的(因精神錯亂而無法分辨是非)。如此毛骨悚然的謀殺案能以精神錯亂(失常)辯護而成功脫罪的案例,在華州是少之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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