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有下列問題請教您們。
(1) 我丈夫生於 1943 年 3 月 1 日但不幸於 2009 年 3 月 29 日去世。他生前已累積 40 個工作季點。
(2) 我本人生於 1951 年 8 月 29 日,亦累積有 40 個工作季點。社安局告訴我目前我可以以寡婦身份根據我先生的社安記錄領取 $180 遺屬福利。當我滿 62 歲時,我可以申請我本身的社安退休福利。
(3) 我仍未去申請。因健康問題,我現在沒有工作。當我滿 62 歲時,我估計每月可獲得社安退休金 $299 但滿 66 歲時,則可獲得 $396。
問﹕我有下列問題請教您們。
(1) 我丈夫生於 1943 年 3 月 1 日但不幸於 2009 年 3 月 29 日去世。他生前已累積 40 個工作季點。
(2) 我本人生於 1951 年 8 月 29 日,亦累積有 40 個工作季點。社安局告訴我目前我可以以寡婦身份根據我先生的社安記錄領取 $180 遺屬福利。當我滿 62 歲時,我可以申請我本身的社安退休福利。
(3) 我仍未去申請。因健康問題,我現在沒有工作。當我滿 62 歲時,我估計每月可獲得社安退休金 $299 但滿 66 歲時,則可獲得 $396。
(4) 請問假如我現在開始領取 $180,當我年滿 62 歲時可以獲得多少退休金﹖
(5) 假如我於 66 歲時再申請,則可領取多少﹖(我是否需要親自提出申請,還是社安局會自動作出調整﹖)
(6) 我是否現在可以領取我去世的丈夫的社安退休金之 50% 直至我去世都不會改變﹖還是當我年滿 62 歲或 66 歲時可以作出調整,那一年更佳﹖您可否告訴我計算的方法﹖
(7) 我可否在台灣境內領取我的遺屬福利或我本身的社安退休金﹖我是否必須在美國有銀行帳戶﹖假如我因意外或生病不能返回美國,怎樣可以把我的退休金轉到國外的銀行帳戶﹖
我單獨在美國居留,舉目無親。雖然我未到我的退休年齡,但我仍有些憂慮, 故此寫這信向您們請教。
(加州讀者來函)
答﹕謝謝您的來信,現我們回答您的問題如下。
(1) 您的丈夫生於 1943 年 3 月 1 日。不幸於 2009 年 3 月 29 日去世。他生前已擁有 40 個工作季點。
(2) 您本人生於 1951 年 8 月29 日亦已累積滿 40 個工作季點。社安局告訴您目前您可以根據您丈夫生前的社安記錄每月可領取他的社安退休金 $180,當您滿 62 歲時,您可以改領您本身的社安退休金。假如您是以遺屬身份提早於 60 歲領取,我們相信以上的 $180 是您的減額遺屬退休金 (少於您丈夫生前的 100% 但會多於 50%)。 只有於您的完全退休年齡 (Full Retirement Age 簡稱 FRA) 時提出申請,才可以領取他的全額社安退休金。
(3) 目前您仍未辦理申請手續。您估計於您年滿 62 歲時,每月可領取您本身的社安退休金 $299,但假如於年滿 66 歲時才申請,則每月可領取 $396。
(4) 假如您目前領取您去世丈夫的退休金 $180,當您滿 62 時,您可以改領您本身的社安退休金即如上述 $299,但兩者不可兼得。
(5) 假如您於 62 時已領取您的社安退休金 $299,這金額是永久性的,當您到達您的完全退休年齡 (66 歲) 時,不會提高至 $396。社安局亦不會主動作出調整。
(6) 假如您現在 (60 歲) 以遺屬身份領取您的減額遺屬退休金 (多於您丈夫生前的 50% 但會少於 100%)。即如上述,您可於 62 歲或 66 歲時改領您本身應得的社安退休金。很抱歉,社安退休金計算的方法很複雜,我們未能告知詳細計算方法,但當您申請時,社安局會告訴您應得的金額。
(7) 根據目前法例,假如您是美國公民,您可能可以在台灣境內領取您本身的社安退休金或遺屬福利。假如您不是美國公民而是合法永久居民 (綠卡持有人) 同時亦是台灣公民,您亦可能可以在台灣境內領取您本身的退休金。但假如需要領取您的遺屬福利,您則需要曾在美國最少居住 5 年,並在這 5 年 內,您必須與您丈夫有夫婦關係。由於法例時有更改,當您有需要時,請向當地社安局辦公室查證並查詢您在台灣居住的地區領取社安退休金的手續。如有需要,您可以要求一位翻譯員協助,這服務是免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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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專欄由 NAPCA 主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