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生於 1950 年 9 月,2015 年 9 月將滿 65 歲。我在美國已工作了 20 年並已累積滿 40 個工作季點。我目前仍在工作並參加了雇主的集體醫療保險計劃。我有下列問題請教您們。
(1) 我何時需要參加 Medicare Part A 和 Part B? 我是否可以延遲參加而無需付罰金?
(2) 有關 Medicare Part D 又如何?我是否需要於 65 歲前後 3 個月內申請參加?
(科羅拉多州讀者來函)
答:根據您的來信,您生於 1950 年 9 月。您已累積有 40 個工作季點但目前您仍在工作並參加了雇主的集體醫療保險計劃。現我們回答您的問題如下。
(1) 由於您的出生年份是 1950,您的完全退休年齡 (Full Retirement Age 簡稱 FRA) 是 66 歲。假如您於 65 後仍然工作並參加了雇主的集體醫療保險計劃,您可能可以延遲至「特別參加期」才參加 Medicare Part A (醫院保險) 和 Part B (醫療保險) 而無需付罰金。以上「特別參加期」是指您離職後或喪失您的保險後 8 個月,以先達者為準。在此情況下,您應通知社安局存案並向雇主查證。然而,您亦應先查詢雇主的保險計劃是否需要您滿 65 歲時參加 Medicare 以及有那些條件您需要符合。假如您符合資格延遲參加 Medicare,您可以先參加 Part A, 因為對您來說,這是免月費的。您只申請延遲 Part B 便可。又假如您想於離職後或喪失您的保險後便享有 Medicare Part B,您便應提早 1 個月提出申請。
(2) 申請 Medicare Part D (聯邦醫療保險處方藥物保險計劃) 的基本條件是您必須享有 Medicare Part A 和/或 Part B。假如您沒有 Medicare,您無需顧慮 Part D。假如您同時享有 Medicare 和雇主的集體醫療保險,您則需要查證您雇主的保險是否也承保處方藥物費用並且承保範圍是否等於或比 Part D 更好 (英文術語是 Creditable),您則可以延遲至「特別參加期」才參加 Part D。 該「特別參加期」是指您離職後或喪失您的保險後 2 個月 (不是 8 個月),以先達者為準。NAPCA 設有全國免費國/粵語輔助熱線 1-800-582-4218 協助合資格長者申請 Part D 和 Part D 低收入補助 (Low Income Subsidy 簡稱 LIS 亦稱 Extra Help)。假如您對 Part D 有任何疑問,歡迎您致電以上熱線,我們的職員會很樂意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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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專欄由 NAPCA 主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