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們夫婦兩人均年過 74 歲。我們是美國公民並已退休。我們目前正在領取社安退休福利並享有 Medicare。我有下列問題請教您們。
(1) 我聽聞假如配偶其中一人去世,生存的一方可以領取去世的一方的社安退休福利。這是正確嗎?
(2) 我們計劃回台灣定居。我們如何可以在台灣享受我們的退休福利和 Medicare? 我們是否需要在離境前向社安局呈報?
(3) 假如將來我們需要重返美國,我們是否會自動獲得 Medicare 或需要重新申請? 同時 Medicare 的月費是否有改變?
(加州讀者來函)
答: 謝謝您的來信。根據您的來信,您和您太太已年過 74 歲,目前享有社安退休金和 Medicare (聯邦醫療保險)。現我們回答您的問題如下。
(1) 根據目前法例,一般來說,假如結婚滿 9 個月或以上,寡婦 (或鰥夫) 可能可以於她/他的完全退休年齡 (Full Retirement Age 簡稱 FRA) 時申請「遺屬福利」(Survivors Benefits)。她/他亦可能可以最早於 60 歲 (傷殘人士最早於 50 歲) 提出申請,但領取的是減額遺屬福利金。假如生存的配偶已領取她/他本身的社安退休金而金額比遺屬福利金為少,她/他可以改領 「遺屬福利」,但不可兩者兼得。一個人的 FRA 是根據她/他的出生年份而定。欲知詳情,請向社安局查詢。
(2) 由於您們是美國公民,根據目前法例,您們可能可以於台灣境內領取您們的社安退休福利。但法例時有更改,當您們決定移居前,您們應造訪當地社安局辦公室查證並查詢您們計劃在台灣定居的地區的領取手續。至於 Medicare,我們相信您們目前已享有免月費 Part A (醫院保險) 而 Part B (醫療保險) 的月費則從您們每月的退休金扣除。您們可以繼續支付月費從而保留您們的 Medicare. 但 Medicare 不會支付美國境外的醫療費用,您們可以選擇通知社安局終止 Part B 而保留免月費的 Part A。順便一提,由於 Medicare Part D (處方藥物保險) 亦不會支付在美國境外的處方藥物費用,您亦可以終止 Part D。
(3) 假如您們終止了您們的 Medicare Part B,他日當您們重返美國時,您們需要重新申請,不會自動恢復,您們並可能需要付罰金。至於 Medicare Part D,您們需要於重返美國後 2 個月內提出申請以避免支付罰金。由於Medicare 的月費每年都可能會調整,他日當您們回美後重新申請時,您們應付當年規定的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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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專欄由 NAPCA 主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