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州一名少年Eric Gray在17歲的時候,以手機把他自己的性器官照片傳及一名22歲女子,並附上訊息「你喜歡嗎?這是給你的」。該名女子曾為Gray的母親工作,此前已被他的匿名來電滋擾長達一年。
她報警後,當局追蹤發現了Gray。他此前已因另一宗案件,註冊在性罪犯名冊上。在少年法庭,Gray被判處理描繪未成年人士參與露骨行為物品罪成,監禁30天及150小時社會服務。
Gray一方上訴至華州最高法院,爭辯有關法例的原意,是阻止成人販售兒童色情秘品,而非阻止未成年人士自願傳訊自己的露骨照片。其律師表示,否則的話未成年人士會因互傳性訊息而被定罪。他又認為州法律過於廣闊,以致侵犯了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言論自由。
不過在星期四,華盛頓最高法院以5比3裁定維持原判。撰寫判詞多數意見的法官Susan Owens指出,他們理解對於青少年可能因在同意情況下,互傳露骨照片而被檢控的關注,他們亦了解人們擔心意圖良好的法例無法順應科技發展而改變,然而她指出,Gray的案件不屬於這個情況,他並非把照片傳給另一名同意接收照片的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