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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君愷律師專欄 – 踏腳石移民簽證 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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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之前曾介紹過E-2簽證,它允許投資者與家人在美國的一起開辦小企業。現在我們向大家介紹下一個更高水平的L-1簽證。

L-1是一項非移民簽證促進外國雇主將高端行政人員或經理從外國辦事處轉移到美國辦事處。這簽證使得尚未設立附屬美國辦事處的外國公司能夠在美國派遣高端行政人員或經理,以便建立一所美國辦事處。

雖然L-1簽證和E簽證兩可允許外國人在美國開展業務以及共同和家人過生活,但L-1簽證持有者最終可以通過其他簽證申請美國永久居民綠卡,E簽證並沒有此選擇。

L-1簽證基本意圖是為大型跨國公司轉移他們員工到美國擴展公司業務,但它亦可應用向小型或初創公司提供擴展美國業務。E-2簽證只能對符合美國貿易條約簽訂國家有利;反過來說,L-1無需要任何貿易協議,歡迎來自任何符合資格的國外公司到美國開辦企業。

要符合L-1簽證資格,雇主必須:

  • 與國外公司(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或附屬公司)建立合格關係;和
  • 目前或將來在美國創辦企業並且履行雇主義務,和至少在另一個國家設有辦事處。雖然企業定要切實必須可行,但並不需要從事國際貿易。

指定L-1簽證員工必須:

  • 一般情況下,在進入美國之前的三年內,員工一直在國外公司工作至少一整年;和
  • 申請進入美國為同一雇主,或其中一國外公司的分支機構擔任行政或經理職務。

對於尋求將員工作為行政人員或經理派遣到美國設立新辦事處的國外雇主,雇主必須證明

  • 雇主已獲得足夠的實際房舍及地產以容納新辦事處;和
  • 在提交申請之前的三年內,該僱員連續一整年被聘為行政人員或經理職位;和
  • 請願書批准後一年內,行政人員或經理職位會實施在預定的美國辦事處。

不同類型的員工將會被授予不同的時間逗留在美國。進入美國建立新辦公室的合格員工將被允許最長初始停留一年;所有其他合格員工將被允許最長初始逗留期限為三年。對於所有L-1員工,可以延長逗留時間每期增加至少兩年,直到員工達到最長七年為止。

員工家庭亦可以享有L簽證福利。轉職員工可以為夫妻和未滿二十一歲的未婚的子女申請L-2簽證。這些家庭成員可申請被授予員工相同逗留期限。夫妻可以在沒有任何限制情況下申請到美國工作,而孩子們亦可在美國上學。

L簽證可能比E簽證需要更多申請工作和時間,但如果您目標是到美國工作並最終移民到美國,這是一個值得的選擇。


作者簡介:
羅君愷律師十五歲自香港到愛爾蘭及美國留學,先後獲得四所美國知名大學的學位,其中包括西雅圖大學法律博士及華盛頓大學高級稅務法律學位,曾任國土安全部及郡縣檢查官。身為美國華人的羅律師,親身感受過申請移民手續時所面對的種種困難和障礙,他通曉移民各種不同的挫折和處境,因此致力於協助華人辦理移民手續。如有任何關於移民法例的問題,請致電 (425) 448-1230 與羅律師聯絡和相討,或到網址 www.bettercallkwan.com 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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