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華盛頓州的法律容許雇員隨時辭職不干,有理沒理,說走就走。同樣地,雇主亦可隨時為了任何理由把職員辭退。這種一般法規稱為「隨意就業」。如果雇員是屬於隨意聘請的話,雇主可以隨時隨地辭退雇員而不需要提出任何理由,雇主也不需要保証就業期限。不過,此項法律有三種例外情況。
例外一是雇主和雇員之間訂立了一份合同,此類合同可以是正式的書面合同,表明了雇員在何種情況不可以辭職或被解雇。這樣一來,雇主和雇員便受到合同上的明示條件所約束。此外,就業合同亦可以從雇員手冊或人事政策上的字眼暗示出來的。相信許多人不知道, 有些雇員手冊列明了雇主聘請、懲戒,或辭退雇員的各種因素。比方說,某項人事政策可能說明雇主能以正當的原因懲戒或辭退雇員。有了這些字眼,雇主便不能隨時隨地將雇員「炒魷魚」了。
「隨意就業」法規的例外之二,是雇主辭退雇員之舉違反了公共政策,即所謂「報復性的解雇」,下面列舉了其中三個例子:
(一) 雇員是因為索取勞力補償而被辭退的。
(二) 雇員因為舉報雇主的非法歧視行為而被解雇的。
(三) 雇員因舉報雇主違反安全規則而被解雇的。
「隨意就業」法規的例外之三,便是反歧視法例。根據該法例,本州居民在謀職時,或就業期間內,擁有不受種族、膚色、信仰和國籍等歧視的權利。本州負責主管反歧視法的機關是「華盛頓州人權委員會」。
假如,你覺得你被上司解雇的原因是與你的種族、膚色、信仰或國籍有關,並且你的雇主的雇佣人數少於15人,你便應該與州人權委員會聯絡。如果雇員人數超過15人的話,聯絡的機關應為「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該委員會屬於聯邦政府,性質與州人權委員會並無二致,都是負責受理調查,以及判決所有有關違反解雇和不正當就業行為的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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