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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州議會就「偷摘保險套」法案展開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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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Y編譯)去年,來自安妮皇后區(Queen Anne)的民主黨眾議員麗茲·貝里(Liz Berry)接到一位朋友的電話,告訴她自己的性伴侶在沒有得到她的知情或同意的情況下偷偷拿掉保險套。

貝里說︰「她不得不請了一整天假去看醫生,接受檢查,獲得她所需的適當藥物,整個情況讓她遭受了很大的精神痛苦,這對她來說是非常可怕的。」

透過進行快速的網路搜尋顯示,儘管加州和緬因州的法律已經涉及了「偷摘保險套」(stealthing)的問題,但華盛頓州的法律中並沒有提供任何相關的法律救濟措施。貝里表示,得知這一情況後,她開始著手解決這個問題。

由貝里擔任主要提案的《眾議院法案1958號》,將為未經同意的摘掉或戳破避孕套和牙科用橡皮布(dental dams)等性保護用品,以及在使用此類保護措施方面誤導他人的行為設立民事訴訟權利。該法案提議對每次違反行為處以5000美元的經濟賠償,並為勝訴方報銷費用和「合理的」律師費。

2017年發表在哥倫比亞《性別與法律雜誌》(Journal of Gender and Law)上的一篇研究文章引發了關於偷摘避孕套的全國性討論,文章將這種行為描述為「類似於強姦」。作者表示偷摘保險套透過違反雙方達成的使用保險套或其他性保護措施的共識,將原本雙方同意的性接觸轉變為非自願的性行為。

「Stealthing」行為可能帶來的嚴重後果,包括意外懷孕、性傳染感染(STI)的風險和情緒上的創傷。

米娜·哈什米(Mina Hashemi),一位在1月10日的眾議院民權和司法委員會聽證會上作證的遭受「偷摘避孕套」的受害者告訴立法者,儘管她有權利獲得生殖健康保健服務(人工流產),但這種經歷令人痛苦。

在經歷了「stealthing」後的幾周裡,米娜說︰「我對可能發生意外懷孕和性傳播感染感到非常焦慮。我們必須堵住這個侵犯行為的漏洞。」

研究表明,偷摘保險套可能與對女性的厭惡態度有關,包括對「男性性至上主義」的承諾,即認為男性在性關係中應處於支配地位,並認為女性理應遭受意外懷孕的後果。研究人員還發現,偷摘者透過線上平台與其他人分享經驗,形成了一種共同體,討論最佳實踐和方法。

貝里指出,雖然這個問題並沒有引起廣泛討論,但實際上偷摘保險套行為卻相當普遍。根據2019年西雅圖的一項研究發現,大約有12%的女性經歷過被偷摘避孕套的經歷,而近10%的男性承認曾進行過偷摘避孕套的行為。

貝里表示,她與許多受害者交談後發現,包括她的朋友在內,她們在與性伴侶交談時常常感到被否定自己的感受(精神上虐待),這種情況常常讓他們感到困惑和不安,不確定自己所經歷的是否構成了性侵犯。

貝里指出「stealthing」是一種被很多人忽略的問題,但一旦了解更多相關信息,人們可能會意識到自己曾經經歷過類似的情況。她強調這種行為是有意的,而不是無意的。

支持者稱,《眾議院法案1958號》將確認「stealthing」是一種性侵犯行為,並將其納入華盛頓州的法律範圍之內。這項措施將有助於受害者感到被認可,並為他們提供法律保護和支持。

該法案不將「stealthing」定為刑事犯罪,而是允許受害者透過獲得經濟賠償來尋求正義。

貝里表示,這種選擇是在與受害者交談後做出的,他們認為這種方式更有意義,尤其是考慮到受害者面臨的治療、緊急避孕和性病檢測等費用。

貝里說︰「對於受害者來說,透過獲得經濟賠償來尋求正義比讓施暴者被定罪並可能被監禁一段時間更為滿意。」

儘管貝里表示該法案得到了巨大的支持,但也有一些議員對此表示擔憂。有些人認為,該法案應該包括節育措施,如子宮內避孕器(IUD)和口服避孕藥,以應對可能的男性受害者。

吉格港(Gig Harbor)的共和黨眾議員米歇爾·卡爾迪爾(Michelle Caldier)在2月7日的眾議院辯論中提出了一個關於法案範圍的問題,她說︰「如果一個女人告訴與剛交往的男人她已上環(IUD)…但三個月後她取出IUD,她想懷孕而男人不想懷孕,會發生什麼事?我完全支持保護女性,但我們也必須保護男性受害者的權益。」

貝里解釋了為什麼她認為子宮內避孕器和口服避孕藥不應該被納入法案的定義範圍內。她指出,這些方法雖然可以防止懷孕,但無法提供與保險套和牙科用橡皮布相同的性病傳染感染的保護。

這位主要提案人也擔心,將這些避孕方法納入法案的語言可能會無意中被被控偷摘保險套的性伴侶用來反駁受害者。

一些立法者對於偷摘案件中的故意行為如何在法庭上證明提出了質疑。他們擔心這個過程可能變成雙方互相指責的情況,難以確定真相。

代表皮阿拉普市(Puyallup)的共和黨眾議員辛迪·雅各布森(Cyndy Jacobsen)在2月7日的眾議院辯論中說︰「我認為當我們通過法律時,須要確保法律具有可執行性和明確性,而不是模糊不清的。我認為這可能產生的問題是……是一系列的指責與辯駁,以及一些無法在法庭上證明的情況,使得法律的執行變得複雜和困難。」

西雅圖非營利組織「性暴力法律中心」(Sexual Violence Law Center)的律師伊麗莎白·亨德林(Elizabeth Hendrin)表示,除了受害者的證詞外,還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被告的故意。這包括與受害者的通訊記錄、社交媒體上的發文、以及可能存在的照片或影片等。這些證據可以幫助法庭判斷被告是否有意識地進行了「stealthing」行為。

在華盛頓州的性侵犯法中,倖存者的證詞被視為一種有效的證據形式,可用於證明被告的罪行。因此貝里指出,該法案旨在遵循這一已經存在的法律實踐,將倖存者的證詞視為可信的證據來支持性暴力案件的指控。

貝里提出一個比較的觀點︰「在強暴案件中也會存在證詞相互矛盾的情況,但這並不意味著就不應該制定禁止強暴的法律。」

儘管一些立法者對該法案的範圍和可執行性存在分歧,但《眾議院法案1958號》於2月7日以兩黨的跨黨派支持通過,現已移交至參議院進行審議。

貝里表示︰「我們通過這項法案是為了向社會傳遞一個強烈的訊息,即非法進行『stealthing』行為,在華盛頓州是嚴格禁止的。如果你選擇參與這種行為,你將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Photo by Reproductive Health Supplies Coalition on 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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