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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縣治安官與無家可歸者政策之爭是法律與權力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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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Y編譯)金縣治安官帕蒂·科爾-廷代爾(Patti Cole-Tindall)在其上司行政長官道-康斯坦丁(Dow Constantine)的授意下行事,以至於他們實際上成了「共同治安官」,超越了她的職權範圍,這種行為可能會破壞地方自治。即使在最高法院(SCOTUS)對「約翰遜訴俄勒岡州格蘭茨帕斯」(Johnson v. City of Grants Pass)一案做出裁決後,金縣治安官辦公室(KCSO)卻拒絕執行布里恩市(Burien)的露宿禁令,並主張該法令需要被重寫,而這無疑不是他們的特權。這揭示了在執行法律過程中存在的權力濫用或行政干預。

最高法院明確支持了俄勒岡州格蘭茨帕斯的露宿禁令法,強調城市可以選擇這類限制措施來解決與戶外露宿相關的許多問題,如犯罪、疾病傳播、社區環境惡化以及對公共和私人財產的影響等。布里恩的露宿禁令類似,禁止在距離如公園或學校的兒童和老年人活動中心500英尺內設立營地。

儘管最高法院有明確指示,金縣的兩位高級官員——科爾-廷代爾和康斯坦丁——卻選擇不遵守這項司法裁決。他們不僅拒絕執行現有的法令,還堅持要重新起草法令。

金縣治安官辦公室的一份聲明中寫道︰「美國最高法院的裁決不會改變我們在布里恩執行露宿禁令的現行政策。在沒有解決其他相關問題之前,例如明確禁止露宿的具體地點以及在不可露宿區內禁止的具體行為,我們不會基於法律的變動進行逮捕。」

KTTH的《Jason Rantz Show》節目主持人傑森·蘭茲(Jason Rantz)認為聲明的意思是︰「科爾-廷代爾和康斯坦丁認為自己有權力去修改他們不同意的現有法律。」

無家可歸者因吸毒過量而死亡,這表明還有其他緊迫的社會需求,如向無家可歸者提供治療和支持,而這些可能因政策焦點過於狹窄在露地問題上而被忽視。這種情況突顯了在執行法律和政策時需要考慮的平衡和複雜性,以及政策制定者在關注法律條文的同時也需關注更廣泛的社會福祉。

他們如何在無家可歸者條例上篡奪地方權力的?

為多數派最高法院大法官尼爾‧戈薩奇(Neil Gorsuch)批評了那些認為自己能夠與美國人民在處理如無家可歸等社會問題上的集體智慧相匹敵的「少數聯邦法官」。他的觀點強調了在民主社會中,處理這類社會問題應當基於廣泛的民意和集體決策,而不是少數法官的個人意見或判斷。

蘭茲表示,這項批評非常適用於科爾-廷代爾和康斯坦丁,他們缺乏足夠的憲法解釋能力,甚至諷刺他們的知識可能只來自電視劇《甜心俏佳人》(Ally McBeal),即質疑他們處理法律和政策問題的能力。

金縣治安官科爾-廷代爾和「共同治安官」康斯坦丁通過拒絕執行他們不同意的無家可歸者條例,違背了他們作為執法官員的職責,即公正無私地執行法律,而不是像「憲法治安官」一樣基於個人意識形態選擇性地執行法律。這些「憲法治安官」通常會根據個人的憲法解釋拒絕執行法律,從而挑戰了民主制度中民選官員的權威。

金縣政府已經將布里恩市的露宿禁令帶到法庭,質疑該法令是否符合憲法,儘管在這個案件中,縣政府可能沒有足夠的法律立場(即直接受影響的利害關係人身分)。金縣政府沒有等待法院的裁決,而是預先認定該法令違憲,這種做法可能過於草率,未給予法律程序充分的尊重和遵循。此外,如果沒有法院的初步禁令來明確禁止金縣治安官辦公室執行這項法律,縣政府此舉實際上違反了它與里恩市的協議。這個協議要求縣政府支持和維護市法律的有效性和權威性。

更令人困擾的是他們不斷改變的論點。他們最初的訴訟理由是,如果沒有提供相應的庇護所,警員們將無法參與清除露營地的行動。然而,美國最高法院對此持不同意見,認為即便沒有提供庇護所,地方政府也有權利根據法律清除非法營地。

金縣不誠實地斷章取義最高法院的決定

金縣治安官辦公室聲稱最高法院的裁決支持他們不執行布里恩市的露宿禁令,但實際上,他們可能錯誤地解釋或選擇性地引用了最高法院的意見,以支持他們的決策。這種斷章取義的行為誤導大眾對法律裁決的理解,也會導致在執行法律時產生不一致。

金縣的聲明寫道︰「正如最高法院所指出的,『《憲法》對州檢察權規定了許多額外的限制,保證了法律的公平通知』。」

確實,憲法確實提供了限制。但科爾-廷代爾和康斯坦丁選擇性地引用了最高法院大法官戈薩奇的部分內容,以支持金縣領導層解決無家可歸者問題的偏好的特定策略(但卻以失敗告終)。

戈薩奇的判決書寫道︰「即使最高法院在某個案件中作出了特定的裁決,這並不意味著州、城市或縣不能採取更寬鬆的措施來處理例如非法營地這樣的問題。憲法對州的起訴權有明確的限制,這包括必須對法律給予公平的通知、確保在法律下的平等待遇、禁止選擇性起訴等原則,這些都是為了保護公民的權利和確保法律的公正執行。」

在美國,法律的制定和解釋主要是地方立法機構(如市議會、縣議會或州立法機關)的職責,而執法機構(如警察局)的角色是執行這些法律而非制定或解釋它們。

本質上,縣議會有權透過立法改變執法的某些方面,但金縣治安官辦公室並不擁有制定或解釋法律的權力。最高法院的裁決並沒有改變這種權力結構。在布里恩市的具體情況中,金縣並沒有權力決定該市的法律應如何制定或修改。

外界對布里恩市事件的反應

正如常見的情況,儘管金縣治安官辦公室的行為已經超出了其正常的職權範圍,當地媒體和居民似乎對此並不太關注或反應不大。布里恩市以外地區的居民和媒體可能更傾向於支持治安官辦公室的意識形態立場。

然而,蘭茲警告稱,忽視或接受這種權力濫用的態度可能是一個嚴重的錯誤,因為這種行為最終可能導致負面後果,例如公眾信任的喪失或更廣泛的社會不滿。

人們往往容易接受與自己觀點一致的政府行為,即使這些行為可能牽涉到越權。相反,如果縣行政長官和治安官是保守派,並且他們拒絕執行與其政治立場相反的法律,如反槍支法令或公共衛生命令,進步派媒體和居民可能會表現出強烈的不滿和反對。最近的一件事證明了這一點。

由克利基塔特郡(Klickitat)治安官鮑勃·桑格(Bob Songer)等人領導的「憲法治安官」運動聲稱警長在其管轄範圍內擁有最高權力,甚至超越了聯邦和州的權力。這些治安官因拒絕執行州的槍支法律和COVID規定而成為頭條新聞,他們聲稱有權按照自己的意願解釋憲法。

民主黨人譴責這項運動,因為這些行動破壞法治和民主原則,尤其是當涉及到治安官拒絕執行他們不同意的法律時。不過,當與民主黨意識形態相符的治安官採取類似行動時,民主黨人似乎支持這種做法。

蘭茲詢問民主黨人是否準備接受保守派治安官如果採取同樣的行動時的後果。總而言之,為政治目的而操縱或忽視法律原則可能導致的長遠問題。

Photo by Levi Meir Clancy on 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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