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Y編譯)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FTC)和來自48個州和地區的總檢察長聯盟週三分別對臉書提起了兩項反托拉斯訴訟。該訴訟針對Facebook(臉書)的兩項重大收購:Instagram和WhatsApp。該兩家被認為是臉書的重要資產,在尋求針對所謂的反競爭行為的補救措施,這可能會導致要求臉書出售這兩個應用程式。截至週三收盤,臉書股價下跌近2%。
臉書的總顧問詹妮弗·紐斯特德(Jennifer Newstead)在一份聲明中說:「這是歷史修正主義。反托拉斯法的存在是為了保護消費者和促進創新,而不是懲罰成功的企業。Instagram和WhatsApp之所以成為當今最受歡迎的應用程式之一,是因為臉書投入了數十億美元資金以及多年的創新和專業知識,為數十億用戶開發新功能和更好的體驗。在本案中,委員會在其長達53頁的投訴中未提及的最重要事實是,它在多年前就已完成了這些收購。現在卻想要重新審查,等於向美國企業發出了令人畏懼的警告,即任何出售都不是最終定案。人們和小企業之所以選擇使用臉書的免費服務和廣告,是因為他們必須使用,因為我們的應用程式和服務為其帶來了最大的價值。我們將全力捍衛人們繼續做出這些選擇的能力。」
臉書隨後發表了一篇博客文章,闡述了其對投訴的反對。
FTC訴訟
FTC聲稱,臉書採取了系統性的策略,來消除對其壟斷地位的威脅,包括分別在2012年和2014年獲FTC批准後,以10億美元收購了Instagram和以190億美元收購了WhatsApp。
但現在,該投訴稱,臉書在美國個人社交網絡市場上擁有壟斷權。
該機構表示,作為訴訟的一部分,FTC將尋求永久禁令,這可能導致臉書出售Instagram和WhatsApp。此外,FTC將尋求禁止臉書對第三方軟件開發商施加反競爭條件。FTC在訴訟中表示:「自從擊敗早期的競爭對手Myspace並獲得壟斷權以來,臉書便開始通過反競爭手段進行防禦。在確認了Instagram和WhatsApp這兩個對其主導地位構成重大競爭威脅後,臉書採取了行動,通過收購這兩家公司來遏制這些威脅。這反映了首席執行官馬克·扎克伯格(Mark Zuckerberg)在2008年電子郵件中表達的觀點,即『收購比競爭更好』。」
FTC的訴訟還指出,臉書試圖收購競爭對手Twitter和Snapchat,但並沒有成功。「在Twitter拒絕了臉書於2008年11月提出的收購要約時,扎克伯格先生寫道:『我期待有更多的時間讓我們有秩序地收購產品,而不必擔心競爭對手的增長。』」FTC訴訟道出。
FTC訴訟的部分修訂內容指出,臉書的主應用已經失去了用戶,而Instagram的參與度卻在增加。該訴訟寫道:「通過控制Instagram,臉書試圖阻止Instagram『蠶食』臉書用戶,這確認了獨立的Instagram將對臉書的個人社交網絡壟斷構成重大威脅。」FTC在訴訟的另一部分內容中指出:「臉書將WhatsApp限制在提供移動通訊服務上,而不是讓其成為有競爭性的個人社交網絡提供商,並且限制了WhatsApp在美國的推廣。」
FTC選擇將案件提交聯邦法院,而不是由內部行政法律法官審理。 FTC在投訴中解釋說,此決定是由於「有理由相信被告臉書違反或將要違反聯邦貿易委員會執行的法律規定」,也適當可作《聯邦貿易委員會法》(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ct)中永久禁令的案例。
各州訴訟
在各州和和FTC在調查臉書的過程中進行合作的同時,由紐約州總檢察長萊蒂蒂亞·詹姆斯(Letitia James)領導的各州聯盟選擇了單獨提起訴訟。詹姆斯在周三的新聞發布會上說︰「儘管各州與聯邦貿易委員會實質性地保持一致,但在訴訟中可能會存在差異。」她明確表示,各州是「法律的獨立執行者」。
起訴臉書的各州總檢察長聯盟比最初加入司法部起訴Google的聯盟要廣泛得多。11名共和黨州檢察長也加入了司法部的訴訟。其他州正在繼續調查Google,並可能提出自己的指控,也有可能與美國司法部一起訴訟。起訴臉書的也包括民主黨州,如臉書「娘家」加州。
美國各州的指控稱,臉書在美國個人社交網絡市場擁有壟斷權,類似於FTC的訴訟。該訴訟稱,臉書通過「採取不買即埋的策略,阻礙競爭並損害用戶和廣告商的利益」,來非法維持了這一壟斷地位。這表明臉書擔心該公司在重要的新領域中落後,新興公司正在建設與臉書競爭的網絡,並且可能「極有可能大破壞該公司的主導地位」。
各州聲稱,臉書保持Instagram和WhatsApp作為獨立品牌運行,是為了「以填補空白,因此它們不會被其他有可能削弱臉書主導地位的應用程式所取代。」各州也指,臉書在收購戰略之上使用排他性策略來識別競爭威脅,其方式是「所在運營的市場中阻礙了創新、投資以及競爭力,並且它將繼續這樣做」。起訴稱,在臉書開始收購Instagram和WhatsApp之前,其目的是壓制競爭、剝奪競爭對手有價值的服務。
該訴訟重點關注臉書收集數據在維持其壟斷權方面所發揮的作用。起訴書描述了臉書所謂的壟斷權如何賦予它創造「廣泛的自由度」,以便它可以收集和使用用戶的信息。各州聲稱,臉書可以根據用戶數據來實現自己的商業利益,因為用戶即使願意使用其他公司的做法也沒有選擇餘地。由於臉書具有有關用戶的詳細數據,因此它能夠建立其他平台根本無法提供的高度定制的體驗。最重要的是,用戶首先要投入沉沒成本(sunk cost),而臉書從其龐大的用戶群中帶來的巨大網絡效應,阻止了用戶尋找替代品。
詹姆斯說,該州訴訟發出了一條重要的信息:「任何扼殺競爭、傷害小企業、減少創新和創造力、削減隱私保護的行為,都將由我們辦公室的全面打擊。」
各州要求法院採取各種補救措施,包括阻止臉書在未事先通知原告州的情況下進行價值超過1000萬美元的收購,認為收購Instagram和WhatsApp違反《克萊頓法案》(Clayton Act),並施加其他條件以防止未來的違規行為,其中可能包括出售該兩個應用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