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法治精神和英國的一樣,都是依憑和堅守自然公正的原則,不偏不倚的進行審案和判決,務求至少在程序上做到公公道道,人人平等。但怎樣才能做到自然公正呢?
美國法律是採取雙方對壘的形式來解決問題和爭議,換句話說,即是由控辯雙方根據法庭的程序去進行角力,看那一方提出的証據較有說服力。法庭的責任是主持公正,務使雙方不歪離既定的遊戲規則,並且作為裁判,去判定哪一方勝出。既然法庭的角色是要作為一個公証及裁判,它當然要採取一個持平及公正的態度,否則法官的裁決便不會受人信服。正如法律界每一個人都知道的一句說話:法律的公正及公義不單只要被實行,還必須要被人看到是被實行。如果實行方式給人的印象是不公正,市民對法律便會失去信心。這帶出了一個大原則,即所謂自然公正原則。
自然公正原則可分為兩項:(一)法官不可在跟自己有任何關係的案件中擔任裁判;及(二)裁判要聽取兩面之詞。
第一項不難理解,若控辯雙方有一方是與負責的法官有親屬關係,又或該案件的判決是與法官的個人利益有直接或間接關係的話,我們不需等到有了判決便已經可以看出這案件不容易有公平審判的機會;或許這法官確是一位鐵面無私的人,但為什麼我們要將公正與公義放在個人之手,靠碰運氣看能否遇上一個無私的人呢?我們不但要有公平的審訊,我們也要審訊在看得到的情況下被維持公平。法律要求法官在牽涉到個人金錢利益時自動退出審訊,否則任何判決也可能被推翻。而牽涉到其他的利害關係或交情時,法官也有責任向控辯雙方公開,若任何一方反對,又或者法官對自己的裁判角色感到有點尷尬的時候,他都應退出審訊。
另一項自然公正原則是要聽取兩面之詞。這並不是說一定要聽取過雙方作供與陳詞方可作出裁決,不然的話,一方只要躲起來便不是可以無限期拖延審訊嗎?這項原則只要求雙方都有作供與陳詞的機會,若一方已有充分的時間和機會作準備,而他沒有利用該機會,則法庭便可以根據已有的證証供和證據,去作出裁決。這項原則不單適用於法庭訴訟上,政府部門若擁有類似權力時,比如吊銷某些牌照的權力等,在行使該權力時,也應給予機會對方解釋與求情。
美國法律的力量便是建基於這種公平原則之上,務求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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