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府履行檢討教師薪酬命令 不患貧而患不均不患寡而患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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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公校未獲州府足夠撥款,華州高等法院指出教師薪酬是其中關鍵。大法官對具範例指引的「麥克里利訴案」(McCleary)曾作出裁定,認為州府給予校區撥款不足以涵蓋基本公共教育實際成本,違反了華州憲法規定,此案已成為奧林匹亞今年預算協商焦點。

對於公校未獲州府足夠撥款,華州高等法院指出教師薪酬是其中關鍵。大法官對具範例指引的「麥克里利訴案」(McCleary)曾作出裁定,認為州府給予校區撥款不足以涵蓋基本公共教育實際成本,違反了華州憲法規定,此案已成為奧林匹亞今年預算協商焦點。

由於過度依賴地方房稅付予教職員薪水,在力圖尋找足夠財源履行法院命令之際,州議會還需要增撥多少金額作為教師薪酬,與及另找資金來源,已成最新辯論焦點。粗略估計,單是關乎教師薪酬的提案,要完全符合法院命令,每年成本高達13億至22億元之間。這並不意味著教師薪酬將大幅調高,多數提案旨是提高州政府的分攤份額,同時要求降低地方納稅人的負擔比重。原因在法院命令的真諦在於,州政府支付過少,並非是教師整體薪酬太低。不過,整體薪酬也是辯論內容之一,還有目前各校區教師薪資差異懸殊,如何使其一致也是討論主題。據了解,華州一些地區的教師年薪,有時比距離不怎麼遙遠的同儕相距數萬元。一些議員建議,應對生活費昂貴地區教師支付比生活費低廉地區更高的薪資,取締目前不管教師住在貝爾威或者是布魯斯特(Brewster),皆領取同樣基本薪資的作法有異。大法官明確表示,現時校區過度依賴地方物業稅收來支付教職員薪酬。教師薪酬的財源是州和地方資金的複雜組合,始終是一個具爭議的問題。

華州高院在1970年代首次判定,州議員未提供公校適當的撥款,促使州當局採行現時支付教師薪酬的方法。目前基本薪資以涵蓋一年180天,共約1,000小時授課時間計算,外加備課時數,另外又包含前10至15年的內建薪資調整,調幅依據教育程度和年資綜合計算。地方校區也可增補州政府提供的薪資,但不像目前的比重那麼多。州議員在1980年代末期,曾放寬地方校區增補薪酬的限制,地方分攤額隨後開始上升。地方增補薪酬原本用來支付教師額外工作,譬如在學年度結束後備課,稱作「時間、責任及獎勵」(TRI)津貼。高院在麥克里利判決後指出,地方分攤份額這幾年來大幅增加,有一些人透露校區利用TRI津貼名義,尤其是在州政府未給教師調薪時,實際上是混淆視聽用作執行基本生活費上漲的調薪。雖然代表華州幼稚園至12年級教師的華州教育協會(WEA)仍強調,TRI是補貼教師的額外工作時間和責任津貼,一些人指稱這些地方分攤份額已名符其實成為教師薪資的一部分。平均來說,州府需支付81%的教師薪資,地方校區則負擔剩下比例,每名教師約為1萬3,000元。此外,地方郡縣還需分攤更高額的行政人員薪資約佔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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