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據當日警員初步進行的簡短回答:
警員:「是誰幹的?」
陳姓疑犯:「什麼?」
警員:「刺傷你和他。」
陳看著警員說:「我做的。」
陳已承認罪行,將來會否較難以自衛殺人或以精神錯亂來洗脫罪名?答:當警方有合理的依據來逮捕疑犯時,根據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知名判例,警方必須告知對方他賦予的憲法權利,統稱為「米蘭達權利」。這包括嫌犯保持緘默的權利,和在徵訊過程中可有一名律師在場的權利。嫌犯在找到律師前所提供給警方的供詞,並不一定會促使將來上庭時,以自衛殺人或以精神錯亂來洗脫罪名變得更困難。一般來說,大部份的辯護律師會建議他們的客戶面對警方時保持緘默,沒必要幫警方使工作變得輕鬆。不過,有時嫌犯本身獨立的言行反而會幫助建立自衛或精神錯亂辯護的基礎。例如,當嫌犯無法瞭解簡單的指示,胡言亂語,態度看似疏遠與沒反應,和行為古怪時,都可能是他精神錯亂的徵兆。另外,如果當一名思路清晰的嫌犯馬上告知警方,他的行為是出於自衛並能證明受害者之前對他有所威脅或恐嚇,那也許能幫助建立自衛的辯護基礎。反之,當一名嫌犯逃離現場或對警方說謊時,很可能會損害未來自衛辯護的可信度。
問:據當日警員初步進行的簡短回答:
警員:「是誰幹的?」
陳姓疑犯:「什麼?」
警員:「刺傷你和他。」
陳看著警員說:「我做的。」
陳已承認罪行,將來會否較難以自衛殺人或以精神錯亂來洗脫罪名?
答:當警方有合理的依據來逮捕疑犯時,根據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知名判例,警方必須告知對方他賦予的憲法權利,統稱為「米蘭達權利」。這包括嫌犯保持緘默的權利,和在徵訊過程中可有一名律師在場的權利。嫌犯在找到律師前所提供給警方的供詞,並不一定會促使將來上庭時,以自衛殺人或以精神錯亂來洗脫罪名變得更困難。一般來說,大部份的辯護律師會建議他們的客戶面對警方時保持緘默,沒必要幫警方使工作變得輕鬆。不過,有時嫌犯本身獨立的言行反而會幫助建立自衛或精神錯亂辯護的基礎。例如,當嫌犯無法瞭解簡單的指示,胡言亂語,態度看似疏遠與沒反應,和行為古怪時,都可能是他精神錯亂的徵兆。另外,如果當一名思路清晰的嫌犯馬上告知警方,他的行為是出於自衛並能證明受害者之前對他有所威脅或恐嚇,那也許能幫助建立自衛的辯護基礎。反之,當一名嫌犯逃離現場或對警方說謊時,很可能會損害未來自衛辯護的可信度。
問:華州法律遇重大謀殺罪,是否最高判刑只是處終身監禁,並且不準假釋;抑或會處以死刑?本州對死刑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答:一級謀殺罪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且不得假釋,而重罪謀殺罪的最高刑罰則是終身監禁或死刑。重罪謀殺包括謀殺當班警員,謀殺將會出庭的證人,或謀殺多過一名的受害者。在此案中,陳先生被起訴的罪名是重罪謀殺。現在陳先生正在等待金郡地方檢查署的決定,還尚未揭曉他是否有將面對死刑的可能。一般來說,檢查官在提出起訴後,有30天的時間決定他是否將要求死刑。在這段時間內,陳先生的律師們將有機會向檢察官提出所謂的「減輕罪型組」系列,可能會提供相關因素說服檢察官撤消死刑。
問:「減輕罪刑組」 會包括哪些因素與事項?
答:這將包括嫌犯家人、朋友和同事的支持聲明。在此案中,辯護律師們會試圖證明陳先生其實是一個孝順的兒子,透過自身的努力而成為了一名受人尊重,醫術高超的醫師。他們會試圖顯示陳先生這輩子做了許多善事,他平時其實是一名親切慷慨的人。如果陳先生有任何私人醫療紀錄,可以幫助證實他精神錯亂的辯護或任何其他可能喚起檢察官的同情或憐憫心的事情,都會被包含在這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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