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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雅圖新法律:鼓勵民眾記錄監管警察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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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 Photo/Ted S.Warren

(編譯:劉健)在2008年通過的西雅圖警察行為準則中明確規定,民眾有權去公開觀看、記錄及評論警察的執法行為。但在星期一的議會表決中,城市再次明確承認民眾為「警察監察員」的身份,並使該項條例正式編入了西雅圖市的市政法律。

有評論員指出,該次將條例列入法律的行為意義重大且作用深遠。隨著科技的發展,智能手機的攝錄功能使得民眾對周邊突發事件的記錄變得十分方便,全國各地也有不少的人們正使用隨身設備記錄警察部門的執法過程。民眾可以從不同的角度或視角記錄事件,並在警方的錄像設備出現故障以及記錄出現盲區的時候可作為重要的呈堂證供。但是,有很多民眾根本就沒有讀過警方行為準則手冊,而手冊中也沒有對民眾的觀察權以及監察警員權利作出明確聲明。這次將條例規章列入市政法律將會切切實實地解決了以上的問題。

在2010年8月30日,在位於西雅圖市中心附近發生的威廉姆斯槍擊案(Shooting of John T. Williams)中,引發了聯邦警察監察部門問責制度的重大質疑。最終,警察局強制審查委員裁決該次警方執法行為中的四次執法射擊的「行為不當」,導致該警員辭職。隨著案件的爆發引發了民眾對警方監督的關注,而此次法律的通過,更是說明了西雅圖城市支持和鼓勵人們去擔當監督警察合理執法的觀察者,並希望杜絕警方執法中的「不當行為」。此外,該法律增加了主要對警察的問責制度制,並對觀察員如受報復後的保障機製作出了相應的調整。

根據議會的立法備忘錄指出,在某些情況下,觀看、錄像/音和批評警察的人也將會被遭到逮捕。如觀察人士試圖阻止、延誤其警員的執法行為,又或是企圖煽動群眾暴力、造成安全他人安全威脅時,警員可採取相應行動。此外,警方任何時間內的執法行為,都將可以被監管(觀看、記錄、評論),且保障觀察民眾不會被記錄並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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