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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山大厦谋杀案相关法律问题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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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e & Lee PS Law Talk问:您认为陈先生有可能以自卫杀人来辩护,在堂上成功脱罪吗?答:我不确定辩方会否以自卫杀人做为辩护。虽然我不清楚此案所有的证据,但以目前看来,陈先生并无任何证据得以证明,他当时是有危害自己的生命的遭遇, 必须借由杀害受害者 (其中一名为他的幼儿),来防卫保护自己。要提出自卫杀人辩护,要能提出证据证明当时自卫者面对的是临紧迫逼人的严重伤害危机或生命危险。就算能够证实陈先生在案中,对他的成年恋人当时作出的行为是出于正当防卫,但又怎能证实对他三岁幼儿的行为,是基于出自正当防卫?

Lee & Lee PS Law Talk

Chen Facebook profile picture问:您认为陈先生有可能以自卫杀人来辩护,在堂上成功脱罪吗?

答:我不确定辩方会否以自卫杀人做为辩护。虽然我不清楚此案所有的证据,但以目前看来,陈先生并无任何证据得以证明,他当时是有危害自己的生命的遭遇, 必须借由杀害受害者 (其中一名为他的幼儿),来防卫保护自己。要提出自卫杀人辩护,要能提出证据证明当时自卫者面对的是临紧迫逼人的严重伤害危机或生命危险。就算能够证实陈先生在案中,对他的成年恋人当时作出的行为是出于正当防卫,但又怎能证实对他三岁幼儿的行为,是基于出自正当防卫?

问:那以精神错乱辩护而脱罪的可能呢?

答:辩方极有可能以精神错乱为辩护策略。以此罪行的残暴性和当时警方发现陈先生的状态看来(全身赤裸并覆满血迹和神智不清),这些情形可能会证实他倾向精神错乱为辩护依据。再加上陈先生同时也杀害了他三岁的幼儿,显示很可能在事发当时他的精神的确不正常。但同时,陈先生是个受过高等教育的聪明人。当陈先生的公寓管理员应陈先生家人的要求到他的公寓察看时, 陈先生拒绝开门并叫管理员晚点再来。这可能意味着陈先生当时不想让管理员发现犯罪现场和他的罪行,亦代表陈先生当时知道他犯了错误。如要成功的以精神错乱辩护而脱罪,被告通常要能证明在犯罪现场,他无法理解他的行为是错误的(因精神错乱而无法分辨是非)。如此毛骨悚然的谋杀案能以精神错乱(失常)辩护而成功脱罪的案例,在华州是少之又少。

本栏特设「读者信箱」,欢迎询问李国华律师有关法律疑难。
lawtalk@seattlechinesetimes.com


**本文是由李与李律师事务所和此刊登者所提供,仅作为教育参考。目的在于提供给读者一些普及的资讯和对法律大体上的认识。本文并不提供读者任何具体的法律意见,成立读者与律师或刊登者之间的任何委托关系,或取代读者居住地区内其他据有法定资格与执照的法律专家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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