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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滋強律師淺談法律專欄:永久居民有什麼權利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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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一個永久居民,你有權在美國永久居留,以及替任何僱主打工(除少數例外如國防部等)。你所享受的權利跟美國公民所差無幾,主要差別是你不能在選舉中投票(除少數地方選舉例外)。如果你明知故犯,假冒是公民來參加投票,便有被移送出境之虞。此外,犯刑事案亦可令你失去居留權,只有成為美國公民後,才能保証美國政府不會把你趕跑。

報稅

當了美國永久居民之後,山姆叔叔從此便會盯上你,你在世界哪一個地方賺了錢,他都要分一份。美國稅制之繁複,在全世界可能數一數二,移民美國需找一個會計師代為報稅,可省卻許多煩惱。

登記入伍

如果你得到綠卡身份的時候,介於十八歲與卅五歲之間,法律規定你必須向徵募處登記入伍,否則你便不能入籍,以及會受到有關的法律處分。現在登記入伍非常容易,上網www.sss.gov登記便行。不用說,若你的子女成為永久居民之後,他們亦需登記入伍。

出國旅遊

有了綠卡,在大多數情況之下回來美國時你不再需要簽証,只要你持著有效的護照以及上面有未過期的I-551紅色蓋章,或護照加上綠卡,你便有權入境美國;如果你離開美國超過一年的話,你便需要有回美証(或白皮書)才能入境。持移民簽証入境後,應該不出一個月便會收到綠卡,如果到I-551蓋章過期後綠卡的蹤跡仍沓然的話,你便應該和移民局約時間,到本地移民局再拿一個新的I-551章,以及詢問綠卡的下落。

放棄居留權

永久居民通常遇到最大的問題是,離美太久或時間太長節話,會否影響居留權。很多人誤會,以為每半年或每年回美一次的話,便可保住綠卡,其實在美國的時間與保住身份是沒有絕對關係的。換句話說,移民法並沒有明文規定在美居住多少時間才不致於失去綠卡。移民官斷定一個人有沒有長期家居美國的意願,需要考慮的因素有很多,離境的次數及時間長短,只不過是其中兩個而已。許多人誤以為每年離美不超過六個月便能保住綠卡,這是把離境時間與為入籍積累入境時間的規定混淆了。入籍法規定,綠卡持有人離美不超過六個月的話,其為申請入籍而積累的時間(三年或五年)便不算中斷,否則其在離美之前為申請入籍而積累的時間便告作廢,而需重頭計算入籍時間。

入籍美國

可以的話,最好儘量爭取入美籍的機會,因為只有公民才不會喪失留在美國的權利。當公民的另一好處是加快親人移民來美的速度,以及可以投票,為己為同胞爭取權益。

入籍基本上需要滿足兩個居美的條件:一是維持綠卡身份至少五年(與美國公民結婚則三年);一是在這段時間內你至少有一半時間是人在美國。此外,正如前面所說,你若離美超過六個月的話,上述三年或五年的時間便可能中斷,而需在回美後第二天重新累積三年或五年的入籍時間。最後,你可以在滿五年或三年期的最後三個月內便遞交N-400入籍申請表,提早數月成為公民也不壞。

綠卡

大家都知道,綠卡其實並不綠,只不過在50年代第一批出現的卡是綠色,錄卡之名便沿用到今。初來報到時,由於綠卡需時製造,移民官便在你的護照上蓋上一個所謂I-551紅印,作為永久居民的臨時証據。這個紅蓋章相當於綠卡,唯一差別是蓋章限期短很多—1到3個,期滿綠卡仍未有的話,便需要到移民局續期。不過,不管是蓋章或綠卡,只是身份的象徵而已,即使過期並不代表你失去居留權,最多是引起諸多不便。

嚴格來說,按照移民法,18歲以上的永久居民出外必須把綠卡(正本)帶在身上,否則可被罰款最高100元和被判監禁達30天。話雖如此,當局很少執行這條法例,除非剛巧碰上移民局突擊檢查非法勞工,沒有綠卡在身上的話便會被抓走。

更改地址

身為永久居民,移民法規定你每次搬家均須通知移民局,否則可能會受到法律處分,包括刑事罪名。更改地址的表格是AR-11,可從移民局的網址www.uscis.gov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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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滋強律師事務所  Law Offices of Dennis Lam
15921 NE 8th St. Suite C208, Bellevue, WA 98008
dennis@dennislam.com | (206) 682-9233 | www.dennisla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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