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法治精神和英国的一样,都是依凭和坚守自然公正的原则,不偏不倚的进行审案和判决,务求至少在程序上做到公公道道,人人平等。但怎样才能做到自然公正呢?
美国法律是采取双方对垒的形式来解决问题和争议,换句话说,即是由控辩双方根据法庭的程序去进行角力,看那一方提出的証据较有说服力。法庭的责任是主持公正,务使双方不歪离既定的游戏规则,并且作为裁判,去判定哪一方胜出。既然法庭的角色是要作为一个公証及裁判,它当然要采取一个持平及公正的态度,否则法官的裁决便不会受人信服。正如法律界每一个人都知道的一句说话:法律的公正及公义不单只要被实行,还必须要被人看到是被实行。如果实行方式给人的印象是不公正,市民对法律便会失去信心。这带出了一个大原则,即所谓自然公正原则。
自然公正原则可分为两项:(一)法官不可在跟自己有任何关系的案件中担任裁判;及(二)裁判要听取两面之词。
第一项不难理解,若控辩双方有一方是与负责的法官有亲属关系,又或该案件的判决是与法官的个人利益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话,我们不需等到有了判决便已经可以看出这案件不容易有公平审判的机会;或许这法官确是一位铁面无私的人,但为什么我们要将公正与公义放在个人之手,靠碰运气看能否遇上一个无私的人呢?我们不但要有公平的审讯,我们也要审讯在看得到的情况下被维持公平。法律要求法官在牵涉到个人金钱利益时自动退出审讯,否则任何判决也可能被推翻。而牵涉到其他的利害关系或交情时,法官也有责任向控辩双方公开,若任何一方反对,又或者法官对自己的裁判角色感到有点尴尬的时候,他都应退出审讯。
另一项自然公正原则是要听取两面之词。这并不是说一定要听取过双方作供与陈词方可作出裁决,不然的话,一方只要躲起来便不是可以无限期拖延审讯吗?这项原则只要求双方都有作供与陈词的机会,若一方已有充分的时间和机会作准备,而他没有利用该机会,则法庭便可以根据已有的证証供和证据,去作出裁决。这项原则不单适用于法庭诉讼上,政府部门若拥有类似权力时,比如吊销某些牌照的权力等,在行使该权力时,也应给予机会对方解释与求情。
美国法律的力量便是建基于这种公平原则之上,务求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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