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州警方和檢察處希望儘快興建犯人遺傳基因DNA樣本資料庫,凡涉及嚴重罪行被捕的人犯,在逮捕後就應立即進行採集,而非在他們被定罪之後。
華州警方和檢察處希望儘快興建犯人遺傳基因DNA樣本資料庫,凡涉及嚴重罪行被捕的人犯,在逮捕後就應立即進行採集,而非在他們被定罪之後。
安東尼迪亞斯(Anthony Dias)是一起經常引用的明顯例子。2005年,迪亞斯在皮爾斯縣(Pierce County)在交通犯罪後逃逸,其後獲得保釋候審。但其後他連續犯案而受害者多達19人,包括6宗強姦案。如當初已收集了他的DNA樣本,應可趕在他首次觸犯強暴案後,第一時間將他繩之以法。
然而,擴大在刑事調查範圍中採集DNA,令全國各地支持保護犯人私隱權人士感到憂慮。對這樣的法律是否違反了美國憲法第四條修正案,和可能會涉及不合理搜證和被錯誤扣押人士的基本人權會否受到侵害,最高法院還持保留態度。
觸犯了嚴重罪行且被定罪的犯人,許多法官都表示贊同採集他們的DNA,即使削弱了他們的私隱權利,都是毋庸置疑的。可是把行動擴大到那些還沒被定罪,初步視為無罪的人身上,仍有待商榷。
研究追踪這個課題多年的賓夕法尼亞州立大學法學院教授凱伊(D.H. Kaye)指出:「問題的關鍵取決於人們對政府有多大的信任度。有些法官說,這沒有什麼大不了,就像搜集指紋一樣。但DNA樣本中含有大量其他的信息,另一批法官說,遲早有人會濫用這些資料作為其他用途。」
根據新的議案,人們同意州政府收集曾違反家庭暴力保護令而被捕及重犯的DNA樣本。司法人員一旦發現被捕者,出現在州犯罪DNA搜集數據資料時,將另建一個新置檔案,輸進全國性的犯罪通緝資料庫中備查。這樣的過程每年成本將超過40萬元,預料將由交通罰款基金中承擔。
那些最後被判無罪者或刑滿出獄者,可主動請求犯罪數據室取銷他們的資料。
全國現已有大約一半以上的州縣和聯邦政府都建立有類似的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