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以为业主多无良,这当然是一种很偏见的看法,业主有好有不好;同样,租客有好也有不好。但很多时候,业主与租客之间出现纠纷,完全是由于双方或一方对本身的权利和责任不明所致,与做人的品德扯不上关系。在本州,业主和租客的权利与责任是由「业主与租客法例」所界定。由于该法例涉及范围甚广,笔者不可能在此一一赘述,但其中有关租屋较常见的问题,笔者却不妨与读者研究研究。
一般以为业主多无良,这当然是一种很偏见的看法,业主有好有不好;同样,租客有好也有不好。但很多时候,业主与租客之间出现纠纷,完全是由于双方或一方对本身的权利和责任不明所致,与做人的品德扯不上关系。在本州,业主和租客的权利与责任是由「业主与租客法例」所界定。由于该法例涉及范围甚广,笔者不可能在此一一赘述,但其中有关租屋较常见的问题,笔者却不妨与读者研究研究。
租屋前应注意之事项
在决定租屋之前,租客应先检视住宅单位,是否切合自己要求以及环境是否满意。迁入的时候,最好与业主一起巡视,记下所有损坏的地方,每人保留一份记录。租约应在看明白后才签字。如果业主作出任何承诺(例如修理某些地方),务必写入租约内,租约中所有空格要填上或删去。假如你不太明白租约内一些条文的话,你可能需要考虑在签约之前咨询律师。
租赁规则之改变
假如是定期的租约,租赁规则不可改变;但若是周期性租约的话,租赁规则可在约满前三十天以书面通知而改变。新规则于新租期开始时生效。擧个例子,如果租约是论月的,业主若在月底前?天书面通知租客有关规则的更改,新规则便会在下一个月月头生效。
业主增加租金或收取过时补加费
假如有租约的话,除非租客同意,否则业主不能在租期内加租。如果租赁方式是属于论月的,业主必需在租期终止前至少卅天之前(即月底前卅天)书面通知租客有关加租的意图。不过,业主不能为了报复租客维护其权利而加租,否则便属违法。
只要租约说明清楚,业主是可以向迟交租的租客收取过时补加费的。
租赁终止
租赁可在多种情况下被终止,比如:
•经业主及租客双方同意。
•租客向业主发出适当通知。
•业主向租客发出适当通知。
•有定期租约的话,一俟租期届满,租约便自动终止。
属周期性租约的租客,只要在租期期满前至少二十天(例如月底前二十天)书面通知业主,便可终止租约。但租客欲想在定期租约结束日期之前终止租约,便需赔偿业主的损失,包括租期剩余的租金。但法例规定业主必需设法在租期剩余期间内,把地方租给他人。
假如业主不履行租约上特定的责任,租客可能有权单方终止租约,而不需负赔偿责任,反之亦然。如租客违反租约条款,业主可终止租约。如租客违反租约条款,业主可终止租约。但终止租约的行为必需符合租约条文及业主与租客法例才算合法,所以若有不明之处便应请教律师。
租屋申请表
有些业主喜欢用申请表来甄别未来租客。根据联邦及本地法例,这种甄别办法不能含有歧视性质;申请人只需提供有关收入、就业、信用及从前租屋经验等资料便足够。业主也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介绍人。如果申请人的信用不大好或不足够,若能找到担保人在租约上签字的话,通常业主也会接受。
租屋按金
读者也许都知道,在签订租约的时候,业主通常要求租客交付「按金」,以保障租客保护物业及遵守租约条款,但对按金的要求,业主必需一视同仁,不能含有歧视的成分,亦不能增收按金,作为对租客的报复。
租客通常需要在租期开始时交付按金予业主。法例按金的金额并无任何规定,最常见的是一、两个月的租金,作为按金数目的标准。
不退还的清洁费不能称之谓「按金」,而有别于可退还的「押金」或「按金」。
但无论业主收取的是可退还的按金或不可退还的清洁费,必需有双方签订的租约,上面写清楚退还按金的条件。法例并规定,业主不能因住宅单位出现正常的磨损情况而扣下按金不还。
如果业主要求租客交付可退还的按金,业主必需在租期开始时向租客提供一份关于租赁单位现状的清单,清单上应有双方签名及签署日期,每人保留一份副本。此外,法例规定业主必需把按金存放在信托户口,并将收条及银行的名称、地址交给租客。除非另外有书面声明,否则按金的利息乃属业主所有。
在租客迁出住宅后的十四天内,业主必需:一、将按金退还给租客,或二、向租客书面解释不退还按金的理由。假如业主在十四天内不采取上述任何行动的话,业主必需将全部按金退还给租客,不管业主有没有理由扣下按金也好。
若双方因按金发生争执而对簿公堂的话,败方需交付胜方合理的律师费及其它费用。但假如法庭认为业主存心不良,无理扣下按金,法庭大可手下无情,判业主偿还租客双倍的按金。
林滋强律师法律专栏
林滋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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